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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如何认定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性质
发布时间:2025-08-22    来源:    浏览量:

编者按:近年来,我们在执纪执法实践中遇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问题,有的甚至通过赌博获取巨额利益,应予严肃处理。同时,在性质认定和纪法适用中还存在不同认识。为进一步规范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处理,我们区分不同情形对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定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供工作中参考。

 

如何认定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性质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刘某,A省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24年12月某晚,应社会人员张某邀约,张某、刘某等4人到B市某茶馆房间打麻将赌博。当晚23时许,B市公安局民警将4人当场抓获。B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等4人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收缴相应赌资。由于刘某系厅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据相关规定,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B市公安局通过省公安厅向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本案,并提供了处罚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

案例(二):范某,C省D市原市委书记。2018年3月至2023年11月,范某利用担任D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谢某等7名私营企业主、党政干部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为了感谢并继续得到范某的帮助,李某、谢某等7人通过在和范某打牌赌博过程中故意输牌的方式送给范某共计1352万元。

案例(三):孙某,E省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5月至2024年2月,孙某长期与王某、何某等私营企业主和下属打牌赌博,每次输赢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据孙某交代,其通过上述赌博共赢取钱款约80万元。

案例(四):黄某,F省G市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2月至2024年3月,黄某长期与G市相关党政干部以及其他社会人员,在酒店、餐厅包间及他人家中打麻将赌博,每次输赢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总体输赢悬殊不大。

二、分析意见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个案行为本质,根据具体行为表现、情节影响等因素认真研究、精准认定。

案例(一)中,公安机关已对刘某的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省纪委经核实后认定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不属于职务违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不需要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也不受六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限制。如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在此情况下,如违法行为未超过六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后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中,经审核,范某参与赌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七条规定的“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的情形,可认定为涉嫌受贿犯罪。

案例(三)中,孙某参与赌博的行为是长期多次的,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参与次数和人员较多,相关证据虽然能够证实孙某长期参与赌博的基本事实存在,但尚未达到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标准,且已排除涉嫌贿赂犯罪的情形。我们认为,孙某作为在职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其他参与人员王某、何某等私营企业主和下属是孙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赌资较大,孙某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本质上已经侵害了职务和公权力的廉洁性,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认定孙某上述参与赌博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对于孙某交代其通过赌博赢取的约80万元,鉴于仅有本人交代,可按登记上交处理。

案例(四)中,黄某长期、多次参与赌博,虽然总体输赢不大,赌资相对较小,根据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黄某作为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沉迷赌博,经常与其他党政干部及社会人员赌博,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不履行党章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义务,追求庸俗、低级趣味和不良嗜好,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追求低级趣味)之规定,认定黄某上述参与赌博的行为违反生活纪律。

 

【相关法规链接】(节选)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三)参与赌博的;

……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10.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

……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

六、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

八、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违者,对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九、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号)

……重点惩处赌博犯罪集团和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参与赌博犯罪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由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手软,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得打击、处理,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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